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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08〕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在榕各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地驻榕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

2007-2008年,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按照同一标准,分别调整为1320元/平方米和1770元/平方米。200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在上一年价格的基数上增长4%,不再另行公布。

二、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标准

2007-2008年,出售多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30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27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24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21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1800元/平方米。

2007-2008年,出售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44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41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38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35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3200元/平方米。

三、出售公有住房对象与时间安排

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入住公有住房的现住户,可申请购买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福州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2010年开始不再出售公有住房。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房改的公有住房,一律移交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统一租赁。

四、出售公有住房其它政策

出售公有住房的其它政策仍按《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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