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海府办 [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市物价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
(二)批发商。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下列商品及服务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一)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
(二)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三)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鸡蛋;
(五)牛奶;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物价局。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四、联系人员:周焕炯
联系电话:62931897
地 址:市政府办公大楼410室
附件:调价备案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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