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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号

关于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事宜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公告,现将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上述五种农药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不再实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进出口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登记,领取《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在签发年度内使用有效。

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环保总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序号
中 文 名 称
商品编码

1
对硫磷(ISO)及甲基对硫磷(ISO)
2920110000

2
久效磷(ISO)及磷胺(ISO)
2924120090

3
甲胺磷(ISO)
2930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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