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批准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等3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一、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7〕第A-001号)
二、渤海石油职工医院(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7〕第A-002号)
三、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7〕第A-003号)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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