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限期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延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下列经营者(名单见附件)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已超出有效期,这些公司应在2008年2月15日以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特此通告。
交通部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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