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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15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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