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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4号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类别
添加剂名称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

着色剂
焦糖色(不加氨生产)
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栀子蓝
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
1.0g/kg

乳化剂
硬脂酰乳酸钠
植脂末
10g/kg

卵磷脂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柠檬酸单甘酯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4g/100g

水分保持剂
三聚磷酸钠
植脂末
5g/kg

裹粉、煎炸粉
3g/kg(以终产品中的含量计算)

固体复合调味料
4.4g/kg

防腐剂
山梨酸钾
蛋制品
1.5g/kg

脱氢醋酸钠
熟肉制品、预制肉制品
0.5g/kg

二氧化碳
饮料类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增稠剂
刺槐豆胶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7g/kg

营养强化剂
肌醇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1-100m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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