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1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公告(第6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请获证单位于2008年1月14日-2月29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办理领证事宜,领取资质证书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1.授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3.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4.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5.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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