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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吴国平公证员执业的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吴国平公证员执业的批复

(闽司〔2008〕2号)




漳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吴国平同志申请担任公证员的审查意见》(漳司〔2007〕9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吴国平公证员执业,执业单位为漳州市公证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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