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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号)




安徽保监局:

你局《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保监发〔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我会不宜介入,该纠纷原则上也不影响我会相关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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