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08〕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漳政〔2006〕24 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你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方案请你市在方案下发后的 30 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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