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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做好2007年及以前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预算拨款对账及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做好2007年及以前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预算拨款对账及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便字〔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做好2007年及以前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预算拨款对账及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与我司的2007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预算拨款对账工作,在此基础上按时完成2007年及以前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预算结余资金结转2007年使用申报工作。

二、2007年及以前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预算未执行完成的项目,均应按规定逐项报部,并逐项分析原因,说明未完成预算的情况和结转理由。

对于预算尚有结余资金的已完工项目,不说明未完成预算具体情况的项目,因政策和计划调整而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部将不再办理有关结转手续。

对于连续两年未执行或者连续三年仍未执行完成预算的项目,部原则上也不再办理有关结转手续;如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结转手续的,请在分析原因、说明情况的基础上,补充报送该项目的初设批复文件、工程开工和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三、请各单位通过“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http://fund.moc.gov.cn)做好年终对账和结余资金结转申报工作。

四、请各单位将填报的《2007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预算项目对账单》和《结转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8年1月7日前传真至部财务司(总会计处,传真号码:010-65292964);并将《结转申请表》原件和补充报送资料于2008年1月10日前一并报送到部财务司总会计处。

交通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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