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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关税〔2007〕158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7〕15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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