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五批古树名木的通知
(穗府[2007]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古树名木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财产,是一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风景资源,代表着一个城市悠久的历史文化,具有重大的人文价值和科学价值。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100号)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规定,市政府先后于1985年、1995年、1999年和2003年公布了四批古树名木,并采取措施统一进行保护。
现将市区范围内经鉴定具有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有纪念意义的树木和稀有珍贵树木共268株,确认为广州市第五批保护的古树名木,予以公布。请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及权属单位认真执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
有效保护。
附件:广州市第五批古树名木一览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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