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反应堆保护系统及其相关设备修改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156号)
秦山核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秦山核电厂反应堆保护系统及其相关设备修改的函》(秦核安函〔2007〕177号)、《关于报送〈秦山核电厂仪控综合改造(反应堆保护系统及其相关设备部分)初步设计方案〉的函》(秦核安函〔2006〕014号)均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及后续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秦山核电厂反应堆保护系统及其相关设备修改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改造,并完成相关的调试试验(调试大纲已另文批复,见国核安函〔2007〕69号),保证机组运行安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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