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1574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
的请示》(新保发〔200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你公司9012万股股份转让给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20727.6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7.27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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