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86号
关于批准对秦皇岛市卢县龙峰粉丝厂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卢龙粉丝、丹东板栗、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尾、鹿血、鹿筋、鹿脱盘、鹿胎膏、吉林长白山人参、露水河红松籽、镇江香(陈)醋、姚庄蘑菇、凤丹、永春芦柑、广昌白莲、程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