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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75号

关于批准对平潭水仙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平潭水仙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平潭水仙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平潭水仙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平潭水仙花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的请示》(岚政综〔2006〕189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平潭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排灌方便,土壤耕层厚度35cm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2%,pH值6.3至7.3。商品球耕作土壤质地为轻粘壤土。种球耕作土壤质地为壤土或轻壤土。

(二)栽培管理。

1. 种球选择:球体饱满,无病虫害,底盘圆无裂,无机械损伤。1年生种球个体球径4.5cm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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