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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闽经贸函综合〔2007〕594号)




各有关典当行: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今年11月30日前经我委批复变更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典当行,应于12月集中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其中8月30日前变更上述事项且已核发新证的典当行不再换发新证。为按时做好换证工作,请各有关典当行于12月10日前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送到我委综合处,以便统一向商务部申请核发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王小兰;联系电话:8782209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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