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保监发〔2007〕119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
<精算报告>
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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