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430元,二类400元,三类370元,四类340元。
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附件:山西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表(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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