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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新圩镇古宅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新圩镇古宅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7〕40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古宅水库建制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厦府〔2007〕1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翔安区新圩镇古宅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古宅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陆域(汇水区外范围除外)。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古宅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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