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300号)
四川保监局:
你局《关于明确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性质的请示》(川保监发〔2007〕1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保险机构时,其资本性质应按外资对待,其在再投资保险机构中的股比应根据实际情况累计计算。根据上述原则,如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按拟定增资计划实施增资后,其中的外资股比经累计计算将超过25%,而目前我国尚不允许设立外资股比超过25%的保险代理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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