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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9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续批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的函》(建综函[2007]3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农村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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