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购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及认定条件的批复
(漳政综〔2007〕177号)
市民政局:
你局漳政民〔2007〕166号文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及认定条件的意见,具体标准及认定条件为:
一、低收入家庭界定
家庭年收入低于3.2万元的芗城区、龙文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为可购置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成员收入认定条件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1)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定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的金额纳入家庭收入。若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费、遗属困难生活费,按本人实际领取的金额纳入家庭收入。(3)家庭成员中符合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提供就业机会的,在本年度内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家庭收入。
2、下列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五老”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2)政府发给的奖励金、节日慰问金和临时救济补助金。(3)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实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4)按规定取得的因公负伤护理费、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你局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本批复的标准及认定条件,对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购人进行审核把关。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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