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和泉州肖厝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和泉州肖厝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闽政文〔2007〕377号)




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厦门港口岸国际邮轮中心(东渡港区0#泊位)、泉州肖厝港口岸泰山石化5000吨级码头作为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的新增作业区(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