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2号
关于赋予香港农业专区有限公司内地供港活猪代理资格的公告
根据《关于受理供港活猪第三家代理行申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及资质标准等有关要求,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对提出申请的8家香港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核,并在充分征求内地供港活猪出口企业及现有代理行的意见后,向商务部推荐香港农业专区有限公司为内地供港活猪第三家代理行。
商务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决定赋予香港农业专区有限公司内地供港活猪代理资格,与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五丰行、香港粤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南行享有同等代理权限,与内地供港活猪出口企业间可双向自主选择。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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