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函
(卫监督综便函[2007]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近几年,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进一步了解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现状,现对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全国省、市、县三级已经地方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卫生监督机构。
二、调查内容
(一)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情况;
(二)卫生监督机构车辆及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置情况;
(三)卫生监督机构内设卫生监督稽查机构设置情况。
具体调查表格见附件(调查表格电子版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http://www.moh.gov.cn )。
三、调查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的调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审核、汇总、上报全省数据。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调查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报原始调查表(附件1-1、2-1)。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将本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车辆和设备情况的原始调查表(附件1-1、2-1)和汇总表(附件1-3、2-3)报送我局综合处,并将全省情况基本数据表(附件1-2、2-2)和汇总表(附件1-3、2-3)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中(电子邮箱:hexiang@moh.gov.cn)。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1月15日前将本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3)报送我局法律事务与稽查处,并将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中(电子邮箱:fanhe922@126.com)。
卫生部监督局综合处联系人:
何 翔 电 话:010-68792648
钟发英 电 话:010-68792389
传 真:010-68792387
卫生部监督局法律事务与稽查处联系人:
范 鹤 电话:010-68792384
传 真:010-68792387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