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演员RAN等一行7人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7〕1937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2007]98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中演文化娱乐公司、中韩经济发展协会联合邀请韩国艺人RAN、IRU、TEI、BADA、李珉宇、MINA、SON HO YOUNG等一行7人,于2007年12月4日至5日到北京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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