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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7〕30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漳政〔2007〕8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2007年7月份起,将市直财政核拨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提高到12%。市直财政核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市直企业参照实施。

二、同意你市所辖县(市、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分步调整到12%。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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