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印度(Ashraf)歌舞团到江苏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7〕1813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7]26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连云港市海天演出有限公司邀请印度(Ashraf)歌舞团一行28人,于2007年9月28日至10月30日到江苏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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