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07〕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2006年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对2006年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将实行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区)。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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