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上海举办个人演唱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上海举办个人演唱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7〕1662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7]123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中兴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票务有限公司共同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7年10月14日到上海举办个人演唱会。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