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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补充协议四》和《补充协议四》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全> 补充协议四》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四》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综[2007]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四》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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