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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大风百代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大风百代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07〕1555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2007]468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大风百代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北京金太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100万元,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400万元。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此复。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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