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环发〔2007〕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电磁辐射的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了《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超过豁免水平、工作频率范围在110兆赫兹~40000兆赫兹内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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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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