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清洗液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校准品):其类别与被标定的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类别相同。
二、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清洗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