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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59号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59号




根据《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我们对2007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5号和16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现予以公布。

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再出口的进口汽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新增的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2. 调整的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3. 新增的2007年度具有摩托车产品出口资质企业目录
4. 调整的2007年度具有摩托车产品出口资质企业目录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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