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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7]22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厦府〔2007〕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6〕5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0%提高至12%,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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