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转发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职便函[200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附件:
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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