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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7〕482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07〕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如果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或进行简单修理后或重新灌装墨粉后可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可视为旧硒鼓;已完全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则属于废硒鼓,应按废物监管。

特此函复。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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