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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121号)




河北省、浙江省、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吉林省卫生厅: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你省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进行督查。现将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2007年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查方案

2.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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