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督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121号)
河北省、浙江省、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吉林省卫生厅: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你省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进行督查。现将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2007年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查方案
2.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调查表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