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

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

(国核安发〔2007〕74号)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运行监管活动,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我局组织制定了《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