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
(国核安发〔2007〕74号)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运行监管活动,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我局组织制定了《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核电厂运行阶段监管职责划分(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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