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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环保、市政、排水、国土、建设、农业、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区级河长、镇街级河段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市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街进行考核。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街对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前山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和治理。
  第八条 市政府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共同保护机制,适时提请省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下游调水机制,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联动调水。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第九条 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前山河流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以及应急联动,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违法行为。
  市水行政、环保、规划、市政、排水、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许可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达标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政府信息公示及共享平台。
  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水闸、排洪渠、管网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实时共享。
  第十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污染防治、岸线利用、防洪排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内容。
 有关前山河流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前山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的城乡规划蓝线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积应当大于10%,新建项目不得违反规划占用水域。
  第十六条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实施分类控制。前山河主河道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广昌涌(含沙心涌)、洪湾涌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标准由市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
  (四)影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前山河流域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环保、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前山河水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排水等部门和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划定前山河流域交接断面,设立监测设施,提出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考核奖惩措施、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前山河流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逐步改善,水质状况作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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