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4号

关于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

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

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