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环发〔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现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各地的年度减排计划在上报省级政府批准之前,需与总局总量办进行沟通。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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