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2007-06-15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