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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评资质处理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评资质处理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7〕406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经查,因人员调动,自2007年5月以来,你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降为9人,已不能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基本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院提出三个月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自2007年6月10日至2007年9月9日。整改期间,你院按乙级资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你院应抓紧补足相应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增强专业技术力量,并将有关整改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若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取消你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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