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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顺利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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