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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7〕606号
【发布日期】2007-06-01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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